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国防工业、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