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管线单位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征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自然资源、城建档案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备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废弃地下管线,在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时一并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