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