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