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抢修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或者占用绿地的,还应当同时通知道路、公安、园林等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抢修后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管线单位应当自抢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