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或者绿化用地。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