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