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和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