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

窨井盖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维护责任单位和使用性质。

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进行排险、修复。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