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未在窨井盖上标明产权单位、维护责任单位和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个窨井盖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