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可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的管线迁改工程,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做好管线迁改工作。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