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四)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