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因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线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

管线单位在日常巡查、维护中发现与原有资料不一致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测定数据信息,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报送档案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漏报、瞒报。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