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未及时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