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未及时拆除废弃地下管线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