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一)违法压占地下管线及其养护通道进行建设;(二)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相关标识和示踪装置;(三)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浊水、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四)违法挪移、改装、接驳或者损坏地下管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