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