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管线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