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二)道路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且能满足规划、建设需求的;(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四)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