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警示、辅助探测等装置;

(四)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并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