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三)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警示、辅助探测等装置;(四)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并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