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可以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改造可以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

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结合更新改造需求,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内。

使用综合管廊的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管廊使用费。管廊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