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会同管线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