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会同管线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