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7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
(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制定、完善并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三)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四)组织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隐患和突出问题;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
(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法定职责。
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和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12月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交通协管员不得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反映的机制和渠道。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与驾驶人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为符合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标准的车辆核发拖拉机号牌号码。
对明知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盗抢等有违法嫌疑的车辆,应当拒绝修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禁止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装置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装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者播放广告;
(二)号牌变形、残缺、退色或者字迹模糊的,及时申请换领;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除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外,号牌使用规范的固封装置,禁止使用可变式、遮挡式等号牌装置;
(三)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其他燃料装置的,持法定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并对加装装置定期检验;
(四)机动车前后风窗玻璃不得粘贴或者悬挂、放置遮挡驾驶人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物品;七座以上载客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视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张贴有不透明或者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者隔热纸;
(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配备有效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六)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
(一)客运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喷涂核定载货质量、驾驶室核载人数;车厢尾部均喷涂本车号牌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后部和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渣土运输车前部还需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喷涂、粘贴或者悬挂警示标志;
(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粘贴或者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第二节非机动车和驾驶人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并交验非机动车。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还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明。
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三章道路通行
第一节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同时安装信号灯计时装置。
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移动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禁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实行市场化。
第二节道路通行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长途客运汽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应当坚持行人优先;
(二)机动车进出道路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五)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用车行道通行的行人;
(六)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不得影响所借车道上的车辆或者行人正常与优先通行;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或者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辆让右侧车辆先行变更。
(一)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距道路边缘不超过30厘米;
(二)夜间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三)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四)公交汽车按序、单排进出站点上下乘客。
(一)乘坐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在站外强行要求停车;
(二)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前排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载学龄前儿童的,按规定使用专用座椅;
(三)不得违反规定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
(四)依法搭乘载货汽车时不得在货载车厢内站立或者坐于车厢栏板。
乘车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应当主动拒绝乘坐,并劝阻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一)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机动车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三)鼓励承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预付抢救费;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垫付抢救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划出垫付资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后,有权依法追偿;无法追偿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一)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支付;
(二)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在社会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
(三)第一项和第二项支付仍有不足的,受伤人员也无力承担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
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者预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赔偿金由交通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并提存保管。
死亡人员身份经查证核实的,依法重新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款收入应当依法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执法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或者控告后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拘留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罚款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禁止以单一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五)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七)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九)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三)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四)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五)拖拉机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一)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显示不清晰或因前方车辆遮挡看不见信号灯的,或者因相关主管部门其他过错导致的;
(二)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重病人或者险急情况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车辆被盗抢的;
(四)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假冒发生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