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二节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载货汽车核定载质量托运货物,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载货汽车驾驶人超载超限。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车辆例检不合格、驾驶人资格不合格、相关证件不齐全、出站登记不合相关规定不得出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上遏制并查处超载超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对超载超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