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申领、审验驾驶证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要求先行交纳任何不相关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