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一节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机动车,应当在拖车现场设置明显标识,留下联系方式,并以其他方式同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当事人原因无法通知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