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与驾驶人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确保承修质量,并使修理的项目达到国家相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明知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盗抢等有违法嫌疑的车辆,应当拒绝修理,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