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四条有效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