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所属车辆和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12月2日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