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