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二)不按规定悬挂、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六)除公路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