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设立受理反映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举报或者控告的举报电话和网址,并在媒体与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批评意见或者建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执法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举或者控告后依法及时查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