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