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责任人无力承担、逃逸或者无法查明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支付;

(二)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在社会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

(三)第一项和第二项支付仍有不足的,受伤人员也无力承担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预付。

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者预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