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五)拖拉机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