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一节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