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三)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四)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