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三)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四)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