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接到有关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因救护条件不足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不得以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