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关车辆和驾驶人;

(五)配合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法定职责。

没有设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乡镇,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维护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