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与驾驶人第十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并向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真实培训记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