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