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一节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有效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缺陷与损坏,或者存在妨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相关主管部门、道路经营管理组织或者相关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排除。在安全隐患排除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