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假冒使用他人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