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不予登记。

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