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醒目交通信号。

固定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移动监控设备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车载移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禁止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运作与管理实行市场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