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一节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有效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便于准确与快速识别。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根据通行需要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或者禁止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设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应当同时安装信号灯计时装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