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4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4月20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1月6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赣南客家围屋,是指历史上赣南居民为聚族而居建设的四面围合、有防御性设施的民居。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加强赣南客家围屋周边环境整治;
(三)协助落实赣南客家围屋灾害、白蚁防治责任和措施;
(四)指导、督促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合理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依法制止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协助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宣传工作;
协助开展赣南客家围屋的灾害、白蚁防治工作;
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保护利用赣南客家围屋的行为;
劝阻、制止、报告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为。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考古、历史、规划、旅游、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利用的咨询、指导、评估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一类: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
第二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突出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赣南客家围屋:
1.建筑形制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2.建筑样式、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建筑格局比较完整,现状保存较好的;
3.著名人物居住、活动或者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周边,格局基本完整,作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相关环境要素的,或者成群成片的;
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
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外,其他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
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赣南客家围屋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前,应当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
赣南客家围屋评估指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艺术等价值的说明;
赣南客家围屋建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赣南客家围屋的权属状况;
赣南客家围屋的构成清单、照片、图纸;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赣南客家围屋有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名录,可以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市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
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保护利用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赣南客家围屋的安全,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在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赣南客家围屋的,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
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
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
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建设污染赣南客家围屋及其环境的设施;
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赣南客家围屋安全的物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鼓励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依法成立保护组织,或者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所有人进行日常管理。
赣南客家围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属于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修缮;
属于第二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可以对建筑内部进行适当的、可逆的改造;
属于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的,可以进行适当的基础设施改造,添加必要的生活设备和设施。
对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且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群,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救援队。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与赣南客家围屋的业余巡查工作。
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赣南客家围屋、自然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四章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维护修缮奖补的,应当与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擅自在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在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未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对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擅自迁移、拆除赣南客家围屋的;
擅自修缮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修缮赣南客家围屋,明显改变原状的。
破坏第二类、第三类中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赣南客家围屋,有前款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刻划、涂污、损坏赣南客家围屋的;
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标志的;
损坏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设施的;
毁林开荒、采石、取土的。
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法侵占国有赣南客家围屋的;
因不负责任造成赣南客家围屋损毁的;
贪污、挪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资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