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赣南客家围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在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未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对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擅自迁移、拆除赣南客家围屋的;

擅自修缮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修缮赣南客家围屋,明显改变原状的。

破坏第二类、第三类中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赣南客家围屋,有前款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