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研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研究、编印出版物、展览、媒体宣传、民俗活动等形式,弘扬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保护赣南客家围屋的意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