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对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第二类、第三类赣南客家围屋进行修缮,应当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