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规划。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赣南客家围屋、自然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