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赣南客家围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可以与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

鼓励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依法成立保护组织,或者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所有人进行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